采购人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编制本部门和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下达采购计划。
自治区财政部门向采购预算部门、单位和采购中心下达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三、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
四、项目委托。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到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办理项目委托手续。
五、采购文件确认。
采购人确认政府采购中心编制的招标文件、开标方案、评标方法及细则等。采购人自接到上述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返回政府采购中心业务处。
六、技术商务答疑。
采购人配合政府采购中心做好技术答疑、技术协调等相关事项。
七、专家评委的抽取。
开标前一日(一般为开标前四小时),采购人和公证人员在政府采购办进行专家评委的随机抽取工作。
八、开标、评(定)标。
采购人代表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时间要求准时参加采购开标、评标会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九、《中标(成交)通知书》签发。
定标(确定成交)后,采购人应及时到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资金结算书》。
十、签订合同及履约。
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及《经济合同法》起草政府采购合同,并按时参加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仪式。
十一、办理用款计划。
采购项目有财政资金的,采购人在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到财政厅业务处办理用款计划。
十二、办理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副本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业务处)备案。
十三、组织项目验收。
采购人邀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十四、公务用车采购。
采购人持《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资金结算书》一式2份,到政府采购办办理审核和相关入户手续。
十五、履约信息反馈。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中,如发现中标(成交)供应商有违反合同情况,应及时向政府采购中心业务处反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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