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指南
采购人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2011-08-15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人气: 922
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活动,整个政府采购都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它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党组织、政协组织、工青妇组织以及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由于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大多是权力机关,在采购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有些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致使组织政府采购时,随意选择采购方式,擅自简化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不公开、不严密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会给采购人带来不同程度的采购风险。因此,提高采购人法律意识,减少采购人的法律风险,应当成为我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
采购人引起法律风险的行为
采购人无论在前期采购准备制作标书阶段,采购招标的合同形成阶段,还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操作,就容易引起法律风险。采购人引起法律风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形式:
采购人用不当方式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更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人在采购之前制作的招标文件中,往往有意地设置一些条件,限制其他供应商进入采购或能使自己预想的供应商中标。例如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某一品牌为政府采购对象。这种做法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指定品牌,剥夺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限制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这样达成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无效合同,其他供应商可以依此提出投诉或诉讼,要求认定这样的采购合同无效。
采购人本应采购本国货物或服务而采购了国外货物或服务。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是采购人应当遵循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的共同特征。为了维护我国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促进和扶持国内弱小企业的迅速发展,保护广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人员应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请求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供应商的申请,依法予以替换。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由财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回避。
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单方提出修改标书中技术要求的行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采购中途提出修改标书相关指标的情形时有发生,却往往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提出,甚至应调整而不调整招标投标时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授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单位应当视采购的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授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采购人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拒绝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有些采购人,在采购中心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第一候选人不是采购人心目中的人选,就对招标结果提出异议,甚至与中标供应商就中标价再作谈判,否则就不与中标人正式签订合同。这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因为采购人的上述行为而导致采购合同未能最终签订,采购人除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承担责任外,还可能被供应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要求追究采购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采购人在合同履行中变更合同。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往往又私下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对通过招标所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甚至进行了较大的变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防范措施
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学习。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知识,提高各部门单位的思想认识,增强采购人法律意识。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法律监督机制。以《政府采购法》、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对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使政府采购做到依法行政。二是建立外部监督机制。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预算以及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有无违规操作的现象,并对采购标书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将有关的政府采购法规文件、采购信息、采购结果等,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四是建立日常监督制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采购项目的质量以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提高采购人员人员素质。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学习,要提高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采购工作思想,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知法、懂法、守法,并依法办事。勤政、廉政,在采购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工作规范。
制定专家服务制度。要引进专家服务制度,尤其要引进在社会各个领域与社会接触密切的法律专家、财务专家等,以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进行把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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