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原告所属的一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在朝阳区某工地发生倒塌事故,给原告对外开展设备租赁业务带来负面影响。2010年3月,经原、被告协商,双方通过签订《转让协议》形式将原告所有的两台塔吊挂靠登记至被告名下,但被告未实际支付任何款项。之后,这两台塔吊仍然由原告掌控,但以被告名义对外出租经营。2011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挂靠关系,被告配合原告将其中一台塔吊过户回原告名下,但一直拒绝配合将另一台塔吊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这台登记于被告名下的塔吊属原告所有。
法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即提出对该塔吊进行财产保全。昨天上午10点,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来到现场,塔吊立在一栋正在建设的高楼前,高达100多米,塔臂不时转动,正往楼上搬运钢筋等物。法官曹西林说:“以前我们保全的都是车、钱、房子和证券等,像今天这样要保全100多米高的塔吊还是头一次。”
10点半,法警在距离塔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