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下发紧急通知,自8月30日起,全省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停产。
通知要求,从8月30日起,对全省3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9万吨/年及以下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停产期间,各产煤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停产煤矿的日常监管力度,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点对点、矿对矿盯守,严禁煤矿擅自组织生产。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督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加强对停产矿井的监管,每周定期组织检查、巡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省级有关部门将联合执法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通知强调,要严防煤矿瓦斯事故和水害事故发生。继续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认真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