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两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因一方口头提出变更要求,但未及时签订变更合同,导致后来对方迟迟不交货,引发长达半年的纠纷。近日,在工商局新区分局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
2012年2月,靖江市某标准件厂与某起重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起重机械公司为标准件厂生产一台悬挂起重机。合同签订当日,标准件厂支付了10000元的预付款。一个月后,因起重机规格需求变化,标准件厂通过电话向对方表达了起重机规格变更意向,但双方并未及时签订变更合同。后来,起重机械公司一直迟迟不供货。标准件厂多次索要预付款未果,来到工商新区分局申请调解,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工作人员受理后,迅速联系起重机械公司了解相关情况。该公司认为,对方于合同签订之后一个月,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规格,且没有变更合同其他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原先的备料无法投入生产,造成了材料积压。该公司不愿返还预付货款,同时还要求对方赔偿所积压的材料货款。因该争议持续时间较长,调解开始时双方情绪都十分激动。调解人员反复劝导,在分别做思想工作后,调解人员对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进行了分析。工作人员发现,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具体提货期进行明确约定。另外,标准件厂虽于合同签订一个月后要求起重机械公司更改标的物规格,但当起重机械公司提醒要重新签订合同时,标准件厂未有任何举措。依据《合同法》,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起重机械公司作为供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现标准件厂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退还定金是合理的。
在调解人员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签署了书面调解协议,约定原购销合同终止,起重机械公司一次性退还给标准件厂10000元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