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就“中联重科否认起重机存质量问题”有关声明的回复
全文如下:
一、中联方面的声明称政府批复认定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与中联重科起重机质量无关。事实上,酒泉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华锐风电(5.33,0.07,1.33%)科技(甘肃)有限公司“10·10”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并非法院生效判决,由于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程序和事故调查结果中均存在明显错误,至圣公司除了向中联重科提起产品责任民事诉讼外,已经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甘肃省高院已经指定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二、中联方面的声明称酒泉市安监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并组织了听证,涉事单位当时均签字认可。事实上,至圣公司作为涉事单位之一,自始至终未认可过调查结论,由于酒泉市安监局在2012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时并未组织听证,至圣公司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后,酒泉市安泉局在甘肃省安监局的问责下撤回了第一次行政处罚,纠正了其未听证的程序错误。
三、中联方面的声明称涉事单位之一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行使其民事权权利的行为,但不能改变对“10.10事故”属于安全责任事故的定性。事实上,人民法院完全有权力根据客观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纠正政府的错误行为,对事故作出正确的定性。中联公司的该条声明是不能左右法院的公正审理的。
四、至圣公司有证据证明:
1、事故调查技术组成员名单中排第一位的专家组成员本身就是事故起重机的主要研发人员。调查组成员与事故本身有实质利害关系,调查结论缺乏独立和公正性。
2、调查报告中依据工作地面倾斜度的测量结果定性为操作人员违章操作,由于该测量结果未见具体测量报告、测量人员、测量方法和测量数据选取的依据,甚至测量结果也出现严重错误,违章操作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3、事故起重机主臂断裂处的焊缝未焊透,事故发生前,中联公司标示的事故起重机的起重能力超过了国内外的所有同类型起重机,事故发生后,中联公司主动降低了其起重能力。事故起重机产品质量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在未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情况下,断定中联公司的起重机不存在质量问题是草率的。
五、事故起重机已造成五死一伤的重大人身伤亡及价值高达数千万元的巨額财产损失,而起重机本身属于特种设备,其质量问题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该案无论对于至圣公司还是中联重科,甚至于对于社会公众都影响重大,至圣公司虽是小公司,我们不想惹事,但也绝不怕事,至圣公司已经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傅莲芳律师、吴卫明律师、张婷律师代理上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中联方面的声明称中联重科发展二十年来一直秉承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的原则,公司欢迎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全面、合法的监督和帮助。至圣公司在此声明,至圣公司愿意向社会公开所有的证据,接受社会的监督,也期待社会公众对本案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我们希望中联重科是一家负责任的公司,能正确对待产品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希望无论审理侵权案件的湖南法院还是审理行政案件的甘肃法院,均能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理本案,我们希望有良知的媒体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监督法院的审理,还当事人一个公理,还事实一个真相。
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