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建设施工和安全生产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但昊鹏无建设施工相应资质,在承建房屋的施工中,没有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起重机井架倒塌,造成在街道对面的陈明受伤;而许立和谭归明知昊鹏无相应资质,却将五层房屋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他施工,因此,许立、谭归应当与昊鹏对陈明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屯昌县法院于2012年7月判决许立、谭归赔偿陈明各项经济损失4881元,昊鹏赔偿陈明各项经济损失58223元。许立、谭归与昊鹏对给陈明的赔偿款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后,许立、谭归和昊鹏均没有提起上诉。(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谁是管理者 谁来担主责
为什么包工头是主要责任方,而不是房主?屯昌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起重机井架属于施工设备,该施工设备系昊鹏建筑楼房需要而向许立预支工程款来购买的,且许立并非建筑施工者,所以该起重机井架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是昊鹏。昊鹏作为施工者,没有相应资质,而且在安装起重机井架后不注意安全管理,导致起重机井架倒塌砸伤人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许立和谭归作为承建房屋的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的后果也有过错责任,因此对陈明致伤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建议,在从事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等工作时,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尽量避免人身损害的发生,最好进入到正规的劳务公司,以及购买一些人身意外险等,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