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阿拉尔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一起安装起重机械未经监督检验违法行为,为企业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群众举报某公司使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未经检验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5吨,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为河南某起重机械厂生产并负责安装。由于安装方为外省区企业,安装时未办理施工告知,也未签订书面的安装合同,取证相对困难。执法人员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安装方所在质监局,并在其协助下查明涉案起重机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交付使用的违法事实。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都属于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另外,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其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时应当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施工告知,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