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19类工业产品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公告指出,未获得耐火材料、铅酸蓄电池、防爆电气、内燃机、电线电缆、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农药、橡胶制品、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建筑防水卷材、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抽油设备、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和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同时,公告要求新投产、新转产的上述企业,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此次公布的信息已公布在质检总局网站,企业和消费者可上网查阅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