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及附着装置检验的通知
扬建安监〔2013〕24号
各县(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扬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扬建规〔2013〕4号),并借鉴我省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经研究决定,在建筑起重机械初次安装检验的基础上,自2013年12月1日起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及附着装置检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验范围
在扬州市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范围内停用时间在半年以上或使用超过一年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重新启用前或继续使用时,应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塔式起重机首道附着、施工升降机末道附着,应于附着装置安装完毕后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二、检验申报主体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
三、检验主体
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办理登记的检验检测机构。
四、相关要求
1.停用时间在半年以上或使用超过1年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重新启用前或继续使用时,应委托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周期超过1年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换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填写《扬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筑起重机械验收记录表;
(三)上一次使用登记证原件。
换发的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塔式起重机在首道附着装置安装完毕后、施工升降机在末道附着装置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其余的附着装置由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制订定期检验及附着检验的方案,并及时、认真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过程公平、公开、科学、严谨。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相互配合,共同将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附着装置检验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我市施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正常、有效运行。
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
201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