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优选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保障我省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优选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开展,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全国火电项目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电力〔2013〕502号)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优选评议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做好相关工作。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16日
河北省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优选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河北省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优选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开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全国火电项目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电力〔2013〕502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优选评议省域范围内火力发电建设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三条参加优选评议的项目应纳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或有关专项规划,并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第四条优选评议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优选评议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优选评议工作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直接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制定年度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优选评议工作计划。
第七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参加优选评议的项目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专家评议
(一)评议专家由评议组织单位推荐或从专家库中选择产生。
(二)评议专家组由电力规划、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方面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名单在评议工作开始前严格保密,不得对外公布。专家组成员应与被评议项目无直接利害关系,确保评议意见客观公正。
(三) 评议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情况向专家组简要汇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就专家质询问题作出书面回复。根据需要,可安排现场踏勘。项目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取消该项目参评资格。
(四) 专家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具体要求等,对申报项目进行优选评议。评议过程中,专家不得单独与被评议项目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接洽,否则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五) 专家组评议意见经全体专家讨论通过后,书面提交评议工作组织单位。
第三章优选评议内容
第九条专家优选评议内容参考附件,专家组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减。评议内容有关数据应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结合实际调研情况确定。
第四章优选评议结果应用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优选评议意见,研究拟定全省年度火力发电项目方案,履行省内报批程序后,向项目申报单位、有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公布,并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对纳入国家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项目,有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按实施方案时间进度要求抓紧开展前期工作,尽快具备核准条件和申报核准。对前期工作推进不力、不能按期具备核准条件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调整意见,履行省内报批程序后,报请国家能源局予以调整。有关市和企业集团所属火电项目获得核准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或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其申报的其他项目原则上同步延缓安排优选评议。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火电建设项目专家评议内容
一、规划布局
对项目的规划布局进行总体评估,主要包括项目一次能源流向合理性,是否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相关小火电机组关停方案,煤炭消费等量替代实施方案,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热电联产项目热力需求,电力消纳市场及电力系统接入方案,对其他各类电源项目规划的影响等。
二、建厂条件
对项目建厂条件进行总体评估,主要包括厂址选择的合理性,燃料供应的可靠性,水源的落实情况,贮灰渣场布置情况,厂址区域稳定和工程地质等。
三、机组性能和成本电价预测
对机组可调率或可用率、调峰能力和项目成本电价预测水平等进行评估。
四、资源有效利用
对机组发供电煤耗指标和机组效率等主要性能指标的先进性、项目节约用地和节约用水等进行评估。
五、采用技术情况
对项目采用先进技术或技术开发相关情况进行评估。
六、环境保护
对项目粉尘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气体污染物、废水的治理措施和排放指标,电厂噪声污染指标和治理措施,灰、渣、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内容进行评估。
七、社会影响
对项目社会影响进行总体评估。
八、投资方资信等
对公司整体经营状况,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状况,拟组建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方案,项目财务及风险等进行评估。
九、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深度,前期工作进度计划的积极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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