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客运索道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监控系统;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了对电梯安全运行管理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天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第一部采用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方式取得的成果。
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和设施。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速和高空条件下运行,具有易燃、易爆、冲撞、高空坠落等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人身伤亡。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
截至2015年7月底,我省注册的特种设备共77.2万台,同比上年增加8.4万台,年增长率为12.8%。其中锅炉5.2万台、压力容器33.7万台、起重机械14.6万台、电梯20万台、大型游乐设施1360台、客运索道57条、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3.4万台。另外,全省还有近千万只气瓶和17592.81千米工业压力管道,556.33千米动力管道。各类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的同时,带来更加复杂的特种设备安全形势。
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辛俊强介绍说,省政府法制办积极探索开展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工作,确定委托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与山东行政学院共同承担《条例(草案)》起草工作。自2014年4月到今年年初,课题组向社会公众、政府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收集了共计2000余份问卷,形成了386条建议,并通过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条例》是山东第一部采用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方式取得的成果。
今天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63条,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分别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在《条例》当中电梯安全占了较大篇幅。
其中,强化和落实了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强调要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缺陷召回制度,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
加强了对电梯安全运行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了规范,要求其对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通知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
《条例》突出了公共安全的保障,维护公共利益。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张健介绍说,2013年初,山东全省电梯数量约9.9万台,到今年11月底,注册电梯已达21.88万台,平均每周全省新增1000台左右,电梯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2016年3月1日《条例》实施后,各级质监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查特种设备违法违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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