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严格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申报条件和在建项目风险管控。意见明确,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分别由100亿元、1000亿元提高至300亿元、3000亿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严禁以各类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意见指出,部分城市存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过度超前、建设规模过于集中、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债务负担。为此,意见强调,要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着力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设节奏与支撑能力相适应,实现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严格建设申报条件。意见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除有轨电车外均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履行报批程序。地铁主要服务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引导轻轨有序发展,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应在1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15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150万人以上。拟建地铁、轻轨线路初期客运强度分别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0.4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分别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次以上、1万人次以上。
二是严格建设规划报批和审核程序。意见要求,加强对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负债水平、规划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符合规定和要求。
三是严格控制速度节奏。对要开展新一轮建设规划的城市,必须在本轮建设规划实施到最后1年或者规划项目总投资完成70%以上,才能报批。
四是严格落实资金保障。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严禁以各类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强化城市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支出责任,保障必要的运营维护资金。严格防范城市政府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PPP等名义违规变相举债。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没有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的项目,以及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不批准或暂缓批准新开工项目。
五是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坚持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城市主体的原则,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对违法违规审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部门、企业及其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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