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系统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强化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结果的管理,通过强化检测结果的分析,落实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等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促进提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范围
福州地区在建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责任主体: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
三、具体内容
(一)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确保检测报告准确、真实、有效,检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过程必须真实、有效、可追溯:
1、开展检测工作前,检测人员应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其齐全后方可进行检测;
2、现场检测应由两名及以上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同时应有使用单位的见证人员在场,核对检测人员资格证并登记;
3、现场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检测的部位应留存照片和视频资料,并按工程项目进行备份存储,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二)严审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必须由具有检验检测资质单位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的规定出具。建筑起重机械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合格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主检、审核、批准等相关人员签字。检测报告应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专用章、计量认证专用章、检验检测专用章,多页报告应加盖骑缝章。对判定为“整机不合格”或“整机复检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应将检测结果告知检测委托单位,并于检测报告发出之日起24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四、惩戒措施
(一)实施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监管。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检验检测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进行比对复核(随机抽查),发现检验检测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1、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
2、出具的检测检测报告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3、出具虚假报告的;
4、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的。
一个年度内同一家检验检测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将按照省市有关“黑名单”规定,列入“黑名单”监管。
(二)实施行政处罚,开展差异化管理。使用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的企业进行检测或使用虚假检测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使用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动态监管办法予以Mi记分;使用单位与被列入“黑名单”的检验检测单位签订有关检测合同的,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且应承诺保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项目列入差异化管理,加大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五、监管要求
福州市建委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及各县(市)区住建局的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双随机动态监管、安全专项检查等工作,组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受监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进行随机抽查比对(原则上每个项目抽查不少于1台塔机和1台施工电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专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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