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肇庆市人民政府出台《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超标、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并对《通告》进行政策解读。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现阶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含农业机械):
(一)按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国I及以下标准生产(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装用国Ⅱ标准生产(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期间生产)而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前,正常排气时排放肉眼明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后,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区域的划定
本市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高要区南岸街道、金渡镇城镇边界区域内,四会市、德庆县、广宁县、封开县、怀集县城区范围内,西江、北江、绥江、贺江等航道(肇庆)范围内。
三、区域的管理和要求
(一)2018年11月30日前为宣传教育期,对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劝阻、劝退。
(二)禁止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
(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安装的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告》原文看过了
是不是还有不明白的地方?
那么我们也来看看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超标、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非道路移动机械普遍使用柴油发动机,其排放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已成为移动源排放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近年来,我市空气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但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仍然靠后,且PM2.5指标年均浓度一直未能达标。今年,我市出台了《肇庆市八大环境提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通过开展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城市环境、扬尘污染源、生物质露天焚烧源、城乡河涌及黑臭水体、禽畜养殖污染、农业投入品及土壤污染防治等八大环境提质整治行动,确保打好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我市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其中,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为环境提质整治手段之一。
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我市将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高要区南岸街道、金渡镇城镇边界区域内,四会市、德庆县、广宁县、封开县、怀集县城区范围内,西江、北江、绥江、贺江等航道(肇庆)范围内区域划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对规定时间在该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出台《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超标、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肇庆市八大环境提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标准依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三、如何定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并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中的要求,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现阶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1、按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国I及以下标准生产(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2、装用国Ⅱ标准生产(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期间生产)而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3、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前,正常排气时排放肉眼明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后,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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