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财政厅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开启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全区一张网”大幕,以此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进入快车道,营造优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暂行办法》共七章44条,主要明确了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依据、基础概念、适用范围、主要原则、节能环保政策,以及监管机构及监管行为内容。二是明确了采购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等各方当事人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的职责。三是明确了各类采购模式的交易规则、程序,以及电子卖场采购的流程、要求、异常处置、诚信评价、纠纷处理等规定。四是明确监督管理和办法的适用。
据了解,此前广西政府采购电子化改革虽然得到迅速推进,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同层面的问题,一是各地平台功能不够完善、操作流程不规范、采购效率低、商品质量把控不严、信息系统数据不全面和利用度不高;二是电子卖场实施属地分散管理、缺乏全区统一的管理协调、条块分割、发展程度不一、基层电子化采购改革进展缓慢;三是电子卖场运行缺乏规范性引导、诚信体系建设缺乏、采购行为约束性不强。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构性要求、适应“互联网+”新业态发展趋势,充分实现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网上服务的全面融合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暂行办法》对全区电子卖场平台建设和采购活动等十个方面进行了统一规范,包括统一的规划和建设标准,统一的电子化交易平台,统一的供应商入围制度,统一的采购范围和标准,统一的上架和价格管理,统一的诚信和评价管理,统一的信息发布管理,统一的采购人内控制度,统一的程序及成交规则,统一的实时监测平台。
其中,在规划和建设标准、电子化交易平台方面,《暂行办法》明确,电子卖场按照全区“一张网、一体化”的原则建设。广西财政厅负责统筹全区电子卖场建设,实行全区统一的电子卖场交易系统建设标准、数据标准和技术标准、交易规则;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区电子卖场采购工作,通过设立特色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方式,在电子卖场统一落实节能、环保、创新、扶贫、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全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所有供应商,均通过财政部门统一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进行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协议(定点)采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平台操作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采购事项的执行。除特殊情况外,符合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统一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针对供应商入围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供应商实行“一地入围,全区通用”的入围制度,供应商在全区任何市县入围的,均可在全区电子卖场销售其产品。入围注册和审查实行常态化和属地管理,满足准入条件的供应商可实时申请,由所在地集采机构(或经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审核,广西区外供应商的入围注册申请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审核。
此外,为切实推进全区统一电子卖场相关工作,打破信息孤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广西财政厅还通过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建设和启用电子卖场时间节点,加强督促和考核,继续公开征集供应商入驻等措施,不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同时,继续研究推进电子卖场与财政内外其他管理系统的衔接,推动与各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助推“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提升采购便利度,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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