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必须担责!5日,市高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并通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运行情况。
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市法院新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258件,其中,刑事案件195件;民事案件4398件;行政案件665件。类型涵盖矿、林、农等资源类、海洋类、相邻关系、污染侵权类等,涉及范围不断扩大,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2件;检察院提起的8件。
目前,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将成过去时,也就是说,通过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再套“紧箍咒”。
“过去,因为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赔偿工作往往陷入‘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这就会导致‘污染源头难预防、损害责任难追偿’。中办、国办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尽赔’。自此,一方面,为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增添新利剑;另一方面,通过加大违法成本,为预防此类案件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宇说,去年,全市法院首次出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案件类型,共受理此类案件6件,诉讼类收案数排在全国首位。
李某、郑某某在蓟州区上仓镇某厂院内非法从事拆解、粉碎、熔炼废旧电瓶等活动,经监测,所排废液含铅、镉等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上百倍,造成所在区域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污染清除费、损害恢复费等共计256万余元。蓟州区生态局向李某、郑某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是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来源:天津日报记者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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