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2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印发了 《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新办法降低了奖励门槛,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只需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即可获得奖励,过去是查实后按行政处罚金额5%奖励;降低了举报要求,变 “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为提供“具体位置”等。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人士表示,修订内容体现在扩大奖励范围、增加参与渠道、细化奖励标准、降低举报要求四个方面。具体而言,如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凡是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都可适用,不再局限于对重点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增加了微信举报渠道,举报人可采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考虑实际情况下举报人可能无法确认违法主体,变过去“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为提供“具体位置”等。
奖励标准细化了,给予10000元至20000元奖励适用于对6类违法行为的举报,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举报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0万元(含)以上,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给予2000元至10000元奖励适用于对7类违法行为的举报,如超标排放污染物;举报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等。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适用于对7类违法行为的举报,如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举报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不含)以下等。
根据新办法,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等情形,不得获取奖励。( 来源: 安徽日报 记者 夏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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