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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塔式起重机监管执法
2021-04-22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人气: 1372
    现有一个问题咨询,一建筑设备租赁站,主要租赁钢管、钢管扣件等材料,其场地有塔式起重机一台,在使用,其取得的检验报告是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进行的检验。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对于这种,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租赁站的特种设备的管理,是否属于工地,根据特种设备第100条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之规定,对建筑租赁站未明确提及。我们市场监管部门能否以建筑租赁站不是工地,且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谢谢

    总局回复:是否为“两工地”,请依据“安委办函[2006]45号”进行界定。涉及处罚问题的,请与当地市场监管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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