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政策。按照通知要求,利用具有合法手续的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产业政策文件明确允许的项目,经核查规划用地性质为除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以外用地的,过渡期满或涉及转让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可按新业态完善详细规划后办理规划土地手续;过渡期满或涉及转让不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无需核查规划用地性质。
通知明晰了审核要点和申请方式。通知明确,由区规划资源部门进行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集体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地块是否有征收拆迁计划、是否符合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修复相关要求、过渡期满或过渡期内涉及转让时是否允许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允许项目改扩建和拆除重建等情况。
拟使用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的项目,位于园区内的,持园区管委会关于该项目符合申请政策情形的意见,向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位于园区外的,持发展改革、商务、民政、文化旅游等拟发展产业的主管部门关于该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政策情形的意见,向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通知明确了起止时间和监管要求。用地过渡期政策起始时间从规划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时间开始计算。国家文件明确过渡期政策期限的,以其确定期限为准;未明确过渡期政策期限的,以5年为限。过渡期内,可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对园区管委会或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再符合过渡期政策或监管不合格的项目,应终止项目政策执行。
通知还规范了过渡期满手续办理。建设用地过渡期满(含过渡期内涉及土地转让的)且经园区管委会或产业主管部门监管考核合格的,按照新用途进行规划调整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中,有关政策明确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价款,按照批准时点、新用途及新约定的土地使用年期与原用途及原用途剩余土地使用年期市场评估地价的差值补缴土地价款,并约定土地使用年期。(来源:天津日报陈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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