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就光伏项目并网前直接或直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是否涉及倒卖路条,咨询贵局问题如下:1.依据《国家动力局关于标准光伏电站出资开发次序的告诉》,咱们了解倒卖路条主要系针对经过有偿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投机行为。请问(1)假如股权转让以零对价的方法进行,转让后实践操控人发生改变的,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倒卖路条的法令风险?(2)转让后实践操控人未发生改变的,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倒卖路条的法令风险?(3)以上情况下是否需求从头进行存案?2.若在项目中以零对价转让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即直接转让)且转让两边属于同一操控或关联方,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倒卖路条的法令风险?此种情况下是否需求从头进行存案?
留言时刻:2021.2.23
答复:
您关于“光伏项目并网前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相关问题”的留言收悉。经研讨,现答复如下:
2014年10月,我局出台了《国家动力局关于标准光伏电站出资开发次序的告诉》(国能新能〔2014〕477号),文件规则:“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存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处理存案手续的项目的出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存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出资主体。项目施行中,出资主体发生严重改变以及建造地址、建造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存案机关提出申请,从头处理存案手续”。建议您据此并结合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电站股权转让。
答复时刻:2021.3.2
答复单位:新动力司
光伏动力圈
标签:
光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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