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所周知,《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揽人向发包人提出付出工程进展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揽人付出工程进展款。在具体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只付出70%左右的工程进展款。
由于工程进展款付出份额过低,跟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大型、特大型施工项目不断增加,建筑业企业需要垫支的资金额越来越大;加之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造中还需缴纳4类保证金,且长期以来面对‘结算难’‘收款难’问题,导致应收账款金额越来越大、财务本钱越来越高,这些都严峻挤占了建筑业企业的营运资金,拉高企业资产负债率,严峻挤占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
近来,财政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告诉》,明确提出:
1、进步建造工程进展款付出份额。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造工程进展款付出应不低于已完结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越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展款付出份额可由发承揽两边依据项目实际状况自行承认。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展款付出超出实际已完结工程价款的状况,承揽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展款。
2、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能够推行过程结算。发承揽两边经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展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结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核算、承认和付出,付出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两边承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阅。
3、本告诉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自此日期起签定的工程合同应依照本告诉执行。除本告诉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持续依照《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来源:基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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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展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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