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作业,切实把好新线投入运营前安全关口,交通运送部决议对《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办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在第三章第八条第三款结尾添加“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证明陈述等材料”。
二、将第六章第二十八条修正为“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告诉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办理暂行办法》依据本告诉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交通运送部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办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作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定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办理规则》(交通运送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作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改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和城市轨道交通甩项工程需进行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则实行。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或许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总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担任安排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施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作业。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应当依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技术规范展开点评作业。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责任洽谈安排展开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作业。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检验合格不得展开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未经过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不得投入初期运营。
第二章前提条件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契合以下条件,方可展开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
(一)试运行要害目标到达要求,且试运行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较大质量问题已完结整改;
(二)按规则经过专项检验并经竣工检验合格,且检验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根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已完结整改;
(三)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根本服务水平,并有清晰范围和方案完结时刻;
(四)依照规则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依据土建工程检验材料勘界后拟定保护区平面图,在具有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许警示标志。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满意规则的条件,具有安全运营、养护修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施行要求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令法规规则,采用公开投标、邀请投标、竞争性商洽、单一来历等方式,确认契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契合上述前提条件,展开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造单位(以下简称建造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试运行状况陈述及其首要测验陈述;
(二)建造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规划、重大规划变更等批复文件,以及用地和建造答应文件;
(三)特种设备检验、消防检验、人防检验、卫生点评、档案检验等专项检验文件,工程质量检验监督定见,以及建造单位编制的环保检验陈述;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证明陈述等材料;
(四)检验陈述和检验发现问题整改状况陈述,有甩项工程的,应附甩项工程清单;
(五)保护区平面图以及设置的提示或许警示标志位置清单;
(六)运营单位契合规则条件的状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七)对运营服务专篇定见的对照查看落实材料;
(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建造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回复。契合要求的,应当发动安全点评;不契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详细原因。
第九条 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不得与被点评单位存在控股联系、办理联系等景象的相关联系。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不得遴选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专家参加安全点评作业:
(一)所在单位是点评项目的建造、勘测、规划、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或许设备供货商;
(二)近3年内与被点评单位有聘用联系;
(三)所在单位与被点评单位有从属联系;
(四)与被点评单位有利害联系;
(五)或许阻碍安全点评作业客观公平的其他景象。
第十条 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意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前提条件进行审阅。
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可依据所点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前期作业状况,对体系功用是否契合规划文件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发现影响后续点评作业展开或对初期运营或许产生重大安全影响的体系功用缺陷,应当及时陈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连同发现的其他较大安全问题作为遗留问题,在安全点评陈述中照实记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依据需求,要求建造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对体系功用缺陷重新测验确认。
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应按体系联动测验和运营预备的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可以投入初期运营进行点评。其间的测验项目,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可采信建造单位等的测验成果或托付有关单位展开,但应当契合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技术规范规则的测验要求。
第十一条 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应当综合考虑各专业范畴专家定见,出具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陈述,陈述中应有清晰的点评定论,并对点评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办法。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陈述根本格局见附件。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的安全点评作业进行监督,依据实际需求可从交通运送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家库中延聘专家帮忙展开监督作业,延聘的专家不得与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点评项目存在利害联系。
第十三条 建造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合作做好安全点评作业,及时陈述有关状况,供给相应文档材料,并对陈述状况和供给材料的真实性担任。
第十四条 对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造主管部门催促建造单位和运营单位期限整改到位,关于涉及多部门办理责任、影响运营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陈述。
对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发现的问题,建造单位要会同运营单位拟定整改方案,清晰整改方案和办法。整改完结后,经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复核确认后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经过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并且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陈述点评状况并申请办理初期运营手续,运营单位与建造单位签订运营接管协议,正式接管线路调度指挥权、设备使用权、属地办理权,并向社会公告注册时刻和运营安排。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注册初期运营后1个月内,将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陈述、点评发现问题整改状况,以及线路初期运营时刻、线路制式、路程、车站数、换乘车站数、配属车辆数、车辆类型、列车编组等运营根本状况报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和交通运送部。
第四章 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
第十七条 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应当满意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具有统筹协调各专业范畴、总体把控安全点评质量能力且从业经历20年以上的高档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运营办理、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专业范畴且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财物办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载;
(五)相关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交通运送部安排对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展开运营前安全点评的实际状况和效果进行点评,并向社会公告点评成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挑选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供给参阅。
第十九条 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展开点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涉专家安全点评作业,或许无正当理由更换点评专家;
(二)未仔细审阅测验陈述,未核查点评过程中有关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许对涉及安全的要害设施设备查看不到位;
(三)未充分采用专家合理定见;
(四)成心疏忽不契合安全条件的要害问题,出具虚伪查看陈述。
第二十条 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应当独立、公平、客观地展开安全点评,对出具的安全点评陈述担任。掌管该安全点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统筹协调各专业范畴、总体把控安全点评质量的能力,对安全点评陈述负首要责任;参加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对其参加部分负直接责任。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的点评活动。
第五章运营安全专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送部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办理、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范畴。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送部经过个人申请、单位引荐、邀请等方式安排遴选确认专家库名单,并不定时更新。专家库专家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累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范畴作业满10年,具有正高档专业技术职称或平等专业水平;
(二)了解城市轨道交通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
(三)身体健康,可以仔细、公平、诚笃、廉洁地实行专家责任;
(四)无违法违纪等记载;
(五)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家库中的专家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延聘,对初期运营前安全点评帮忙展开监督作业时,应对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的作业程序、实行规范等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提交书面定见,发现存在回避点评要害内容、违反点评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陈述。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权依据点评监督作业需求,进入点评范围内任何区域进行现场踏勘、材料查阅、数据调取、人员问询等作业。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运营单位、建造单位等应当为专家监督作业供给便当条件。
专家应当全程参加点评定见反应作业,有权列席第三方安全点评安排各点评专业组的定见讨论,并对点评的作业程序、实行规范等提出清晰定见。
第二十五条 专家监督作业发生的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规则列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注册试运营的线路视同已初期运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送部运送服务司担任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来历:交通运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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