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本市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工业功用区内的工业项目,城市要点功用区内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要点招商的工业项目(以下统称“工程建造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确认的牵头单位(区工程建造项目批阅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区行政批阅局)安排研讨以为契合相关条件,经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纠正不契合批阅许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可适用“许诺可开工”制度。
《定见》中“许诺可开工”项目是指对契合相关条件的工程建造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建造单位申请,确认项目归纳要求清单,建造单位依据归纳要求清单展开前期工作,在作出书面许诺并提交报建材料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再对项目材料进行实质性检查,直接作出批阅决议,实现“多证齐发”。
适用“许诺可开工”制度的工程建造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落地契合相关规划、工业政策、生态环保和安全要求;
2.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执行到位;
3.建造单位自愿履行许诺,信誉记录杰出。
《定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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