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13-05-04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人气: 4731

 

六、安全防护装置:

 

1、起重机和电葫芦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重点: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

 

2、电梯和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监督检验重点: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对重防止超速或断绳下落装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时),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轿厢慢速移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

 

七、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劳动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限期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转达借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者,应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在监察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员、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因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级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1101日开始实施。

文中内容、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删除!
5/5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