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13-05-04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人气: 3452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市和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承租)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执行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的情况,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细则的行为,发现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购置、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责令将其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六十一条 市和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维保、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按照《安徽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组织经常性的和定期的专项检查;对毗邻学校、幼儿园、商场集市和城市主干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维保、使用单位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一年内累积3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限制建筑市场准入。

    第六十三条 对建设、施工、监理、监督、租赁、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登记备案、产品、人员备案登记,市建筑安全协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集中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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