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上述报告时,应当在各报告备注中标明“型式试验样机”或“新制造、新安装许可范围内产品”或“在用设备改造产品”等信息。
二、继续深入开展示范试点工作
(一)2013年试点产品和单位
在前期造船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试点经验和试点成果基础上,2013年将重点放在前期列入试点范围的2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船厂门座起重机、港口门座起重机、2000吨米及以上普通塔式起重机4个品种上。其试点和验证工作由《关于开展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联〔2011〕1394号)和《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工作中试验验证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116号)中所列试点和验证单位进行。
(二)试点标准依据
试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在试点的起重机单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同时,要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验证项目要求通过试验和验证,继续摸索规律,积累经验,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及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依据。
(三)试点进度要求
1.安装调试
试点单位应自主开发或与科研机构共同开发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于2013年6月底前在新制造或在用大型起重机械上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工作。
2.试验验证
试点单位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由质检特函〔2011〕116号文件中指定的试验验证机构于2013年8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工作,并将验证报告和工作总结于9月30日前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3.验收总结
根据型式试验机构所报结果,2013年11月底前,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示范试点项目进行验收和总结,并研究和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其他品种的试点
对于其他几个试点品种的大型起重机械,相关试点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有序开展工作,并参考上述进度要求尽量提前完成试验验证工作。
各地质监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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