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分标段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任意决定标段划分。但是,无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都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地域或行业限制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人的地区或行业作出适当限制。
三、自行招标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五、标准招标文件的使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使用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也可自行制定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六、地区或行业的业绩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允许“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七、投标人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规定,不允许“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八、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可以在招标人自行选择的媒介发布。
九、发布招标公告的费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相对而言,指定媒介发布自愿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可以收取费用。
十、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都可以自行选择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
十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此种情况下,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修改招标文件后可以继续招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十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到递交截止的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不受以上时间限制,但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否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
十三、投标保证金的转出帐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不对投标保证金的转出账户做限制。
十四、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自愿招标项目此情况下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不再招标。
十五、暂估价的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自愿招标项目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可以不招标。
十六、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可由招标人自行负责;自愿招标项目评标应组建评标委员会,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和来源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十七、评标结果的公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不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八、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的任意一名为中标人。
十九、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十、《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12号令)的适用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12号令)只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总的来说,划分标段、地域或行业限制、自行招标备案、标准招标文件的使用、地区或行业的业绩、重新招标的规定等这二十条规定都是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是与正常招标流程略有不同的地方,但整体招标无甚差别。
(来源:招标网www.okci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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