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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
2021-09-15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人气: 43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活动,保护建造工程市场秩序,保证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预防施工发包与承揽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建造工程安全生产办理法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中建造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第二章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

    第三条 建造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结项目批阅、核准或存案程序。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存案后,进行项目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结投资决策批阅后进行项目发包。

    第四条 建造工程施工发包分为投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依法有必要投标的建造工程,应当选用投标发包方法。投标人依法通过投标将建造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投标人。

    非依法有必要投标的建造工程,建造单位能够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施工才能的承揽单位。

    第五条 承揽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则的或投标文件要求的资历条件,具有承当项目建造的才能。承揽单位应当依照其资质等级承揽对应的建造工程项目。

    第六条 建造工程施工的承揽分为总承揽和专业承揽。

    第七条 建造工程施工的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第八条 依照合同约好或许通过建造单位同意,建造工程施工总承揽单位能够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依法进行分包。

    总承揽单位有权自主挑选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承揽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总承揽单位和专业承揽单位能够将承揽范围内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作业单位。

    第九条 鼓舞建造工程的总承揽合同选用相关职业演示文本。

    建造工程施工的建造单位与承揽单位应当依法缔结建造工程施工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职责。建造单位应施行处理法律规则由其处理的答应、同意或存案,为承揽单位供给施工现场,按合同约好向承揽单位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等职责。承揽单位应施行合同约好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展等职责。

    第十条 鼓舞建造工程分包合同选用相关职业演示文本。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揽合同的各项原则,满意承揽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展等要求。

    承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分包办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施行向建造单位担任,并承当相应职责。

    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好,安排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展等施行有效操控。分包单位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揽单位担任,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职责。

    第三章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违法发包是指建造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支解发包、违背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则发包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违法发包:

    (一)建造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二)建造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三)依法应当投标未投标或未依照法定投标程序发包;

    (四)建造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投标投标条件,约束、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许投标人;

    (五)建造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揽或专业承揽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十四条 转包是指承揽单位承揽工程后,不施行合同约好的职责和职责,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转包,但有根据证明归于挂靠或许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外:

    (一)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直接或变相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二)承揽单位未派驻首要项目办理人员,或派驻的首要项目办理人员非本单位人员;

    (三)合同约好由承揽单位担任收购的首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借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租借,或施工单位不能供给有关收购、租借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说并供给相应证明的;

    (四)发承揽双方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承揽单位收到工程金钱后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说并供给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作业承揽单位承揽的范围是承揽单位承揽的悉数工程,劳务作业承揽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揽单位“办理费”之外的悉数工程价款;

    (六)劳务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揽单位;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揽或专业承揽单位的,建造单位依约发包的专业工程在外;

    (八)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六条 违法分包是指承揽单位承揽工程后违背法律法规规则,把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违法分包:

    (一)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二)承揽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

    (三)承揽单位将承揽合同范围内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依法能够分包的钢结构工程在外;

    (四)专业承揽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五)劳务作业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劳务再分包;

    (六)劳务作业承揽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首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首要周转材料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八条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承揽工程包含参与投标、缔结合同、处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挂靠:

    (一)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七)项规则的景象,有根据证明归于挂靠;

    (三)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四章法律职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和城乡建造、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造工程施工活动施行监督办理,并受理相关的投诉、告发和信访事项,查办相应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告发。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本职业建造工程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的投诉告发,应当依法受理、查询、确定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造单位与承揽单位不依照投标文件和承揽人的投标文件缔结合同,或许缔结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对建造单位和承揽人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对建造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则的违法发包景象的处置:

    (一)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则确定的,根据《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第五十四条规则进行处置;

    (二)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五)项规则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第五十五条规则进行处置;

    (三)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则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则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建造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许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依法依规施行联合惩戒。

    对悉数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建造单位将建造工程支解发包的,能够暂停项目履行或许暂停资金拨付,同时将建造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奉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并建议对建造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根据《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第六十二条规则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则进行处置。

    对确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许以其他方法答应别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根据《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第六十一条规则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对建造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置的,根据《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施行法令》第六十四条规则,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办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第三十条 对2年内产生2次及以上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规则,依照情节严重景象给予处置。有本条规则景象的,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因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违法行为导致产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进行处置和追究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办的建造工程施工发包承揽违法行为和处置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见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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