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细列明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的主体、事项及时限。
《通知》指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是采购人的法定职责。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合同公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采购合同备案,并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之所以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一是为了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内蒙古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二是为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内蒙古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21年,内蒙古全区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帮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取得了良好效果。截至目前,已有277家中标供应商提出融资申请351笔,融资金额为1.1亿元。但同时,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采购人存在延迟合同备案,影响中小企业无法进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情况。因此,印发《通知》压实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方面的主体责任,并要求采购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在不损害正当权益、不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从融资合同签订、信息发布、资金支付等方面为融资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对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供应商,不得实行差别对待,并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配合。
此外,《通知》还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信息公开、备案管理的监督工作。采购人若存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等情况的,财政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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