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起重机械安装现场调查时,我们发现,有的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安装起重机械。被查处后,行政相对人又擅自拆除起重机械,实施“恢复原状”行为。对这种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对未经许可擅自安装起重机械的,要“责令恢复原状”,这里“恢复原状”的具体实施者不应是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因为对未经许可擅自已经实施安装的起重机械,如果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实施“恢复原状”的行为,则又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所以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应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具体实施已安装起重机械的“恢复原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