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法令》提出,加强公路与其他运送方法的衔接和谐,实现公路网与其他基础设施网融合开展,持续提升交通保障才能;公路建造资金应当多渠道、多方法筹措,除财政拨款外,可采取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方法筹措公路建造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路途运送法令》自施行以来,关于标准自治区路途运送市场秩序,促进路途运送业健康、有序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路途运送业的不断开展,部分准则规划与出租汽车办理、公共汽车办理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不能满意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路途运送快捷舒适、经济高效的需求。
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路途运送法令》,新增了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包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客运办理的有关内容,填补了相关方面法规的空白,并将路途运送办理主体一致为“交通运送主管部门”,适应交通运送综合执法改革需求。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法令》则在规划建造、路政办理、经营服务等方面,调整新增部分内容,要求高速公路要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结合沿线放牧及野生动物迁徙需求,选择合理位置规划、设置必要的通道;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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