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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司机违规操作电死人 挂靠公司连带赔偿
2011-06-14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人气: 4064
       操作吊车施工作业时,因一时大意违反了安全管理要求,未与高压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导致吊车旁的工友被当场电死。事故发生后,嘉定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肇事的吊车司机定罪量刑。前不久,受害者的家属又依法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以抚慰其失去亲人而遭受的痛苦。日前,嘉定法院就本案依法作出了判决。

  37岁的王某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吊装工作,多年的摸爬滚打练就了他一手娴熟的技术,使他在圈子里小有名气。为改善生活,他自掏腰包购买了一辆汽车吊,挂靠在顺通公司名下,开始以个人名义承接吊装业务。2010年9月8日,王某承接了一家给排水公司的吊装业务,在使用该吊车吊装设备时,仗着“艺高人胆大”,没有与该处的高压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当时,由他放钓钩转动吊臂,工友小陈则用手拉住钓钩准备钩电焊机,恰逢该处35千伏的高压线放电,瞬间将小陈击倒在地,被急送至医院时已经不治身亡。

  监管部门派出的联合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后认定,王某违规操作是小陈死亡的直接原因,负有直接责任;事故现场单位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的间接原因,施工单位即给排水公司对事故也有责任。为此,王某赔偿了小陈家人48万元,并且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2011年1月,小陈的妻儿又将王某及顺通公司告上了法庭,他们放弃了对另一责任人给排水公司的诉请,仅要求王某及顺通公司赔偿事故全部损失的70%,除已赔偿的48万元以外再赔偿5万元。

  根据监管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王某是导致受害人小陈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顺通公司是否也要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顺通公司作为王某肇事汽车吊的挂靠单位,对被告王某负有管理义务,而事故的发生表示其未能尽到该义务,因此,顺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对王某的事故责任范围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文中内容、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删除!